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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经济犯罪程序并非民商事诉讼困境之万能解法

���������adhd1������������2022-05-23 10:33:45

(一)争议解决进入“民事不行就走刑事”的怪圈

在部分案件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而改变了民商事诉讼的走向后,我国的争议解决方式开始流行证据不行的话就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的解决方式。这样的现象在资金追索性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几乎成为了证据不足型资金追索当事人的锦囊妙计。

事实上,这样的思维方式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撑和对案件的入罪标准及可行性分析,大概率会适得其反。很多案件当事人不仅无法启动刑事诉讼,而且没有深入研究民商事诉讼陷入困境的原因以及解法。不仅对于解决当下的案件没有意义,而且对于未来的风险防范没有任何价值。很多时候,败诉就像疾病,如果没有引起养生的意识那或许疾病仅仅是一次疾病。

(二)刑法谦抑性的实务要求

虽然笔者的职业角色属性希望涉刑案件尽可能多一些,但笔者的学术思维上始终支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务必严格控制刑事法律规制的实体与程序标准。

在民商事领域,更加应该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实务把握,保持经济活力的同时严惩违法犯罪。当前的民商事诉讼中,转入刑事诉讼或接入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更多是原则性的,包括全案涉嫌经济犯罪、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案件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之。这样一来涉嫌犯罪的标准除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就得靠民商事案件办案法官以及公安机关把控。虽然很多民商事案件的主审法官都具有刑庭办案的履历和经验,但确定民商事案件中的刑事问题更多还是依靠公安机关的意见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有理有据,相对而言肯定是谨慎而为。

(三)各级公安机关资源限制刑事案件立案

无论犯罪在一个社会中是否存在饱和,但侦查犯罪的社会成本和时间成本肯定是很容易饱和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或许可以实现,但有罪必罚有违法必究或许只是理想状态下的法律规制状态。在经济快速发展与疫情持续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刺激下,原本就频现“越线”型商业模式与“诈骗”型交易模式的商业世界更是草木皆兵,稍有疏忽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将面临大量的报案或救济需求。

在大量的涉嫌刑事违法的案件中,必然只有少部分会启动刑事诉讼追究责任,大部分会因为入罪标准模糊或公安机关人力物力资源限制无法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这个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或许难以理解,认为凡是涉嫌犯罪就应当立案侦查,但不同人口数量的城市以及不同经济犯罪情况的公安机关的人员数量差距非常大,而且经济犯罪案件愈发呈现跨地区(国家)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每个案件的侦办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警力投入才有可能完成侦查工作。

(四)企业合规管理缺失造成捷径思维流行

企业合规管理虽成为近年来的商业热词,但多年来的企业合规管理缺失积累了大量的难解之题。而且,在实践中至今尚未形成普适化的合规管理方法。所以,合规意识与合规方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大量民商事争议因证据不足或风控不力陷入困境。在困境中,人性会很自觉的选择捷径破局,于是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看似立竿见影的刑事诉讼。

当大家都选择捷径后,就进入了前述怪圈——不行就走刑事。因为大家都选择走捷径,于是造成大量案件拥堵在刑事诉讼入口,因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以及公安机关资源有限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其中包括不少明显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民商事诉讼困局虽然很难进入刑事诉讼,但似乎这个难度比起布局合规管理和认真研究案件民商事破局之法要容易很多,这又导致大家都将精力都投入到了解决相对简单问题的状态下,企业合规管理和诉讼管理问题依然鲜有关注,最终继续本能性选择捷径。

长此以往,周而复始,刑将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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